【案例】档案转移争议
【文书性质】裁决书
【审理机构】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审理程序】仲裁
【案例焦点】公司能否以员工违反服务期协议为由,不允许员工辞职,不履行办理员工离职的法定义务?
【案情介绍】
刘某于2012年9月3日入职北京市某电脑公司,同时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服务期3年。后刘某于2013年5月24日辞职,电脑公司以其违反服务期协议为由,未为其办理档案转出及社会保险转移。后刘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电脑公司为其办理档案转出及社会保险转移。
经过仲裁程序,劳动仲裁委裁定劳动者胜诉。
【案例分析】
法律明确赋予了劳动者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本案中,刘某已经明确提出辞职,履行了提前通知的义务,其与电脑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6月24日解除。故用人单位不得以服务期未到,不批准劳动者辞职。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时,不给劳动者办理档案转出及社会保险关系,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遇到类似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服务期限协议,要求劳动者赔偿违约金,但切记不可扣押劳动者档案或不办理社保关系转移,否则将有可能面临行政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延伸】
服务期协议是什么?用人单位在签订服务期协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是关于服务期的规定。服务期协议的签订、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是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主要权利是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的约定;劳动者主要权利是享有专门培训,主要义务是履行服务期的承诺。
用人单位出资员工去培训,最担心的莫过于员工培训后还没来得及贡献其培训所学,就辞职走人了,为他人做嫁衣裳,落得“人财两空”。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与员工签订服务期协议,那么在签订该类协议时应注意到以下几点:
第一、有出资的才签协议,未出资的不签
企业有直接出资的(技术或职业技能)专业培训,并有支付费用相关凭证的才能跟员工签订服务期协议,否则,不能签协议约定服务期。如企业内部举办的入职培训、岗前培训、轮调岗培训等就不符合这点前提,即使签了也是与法律相悖而无效。
第二、慎重选择培训对象
1、不对试用期内的员工进行委外出资培训。因为,按法律规定,即使与其签订了服务期协议,试用期员工一旦辞职,企业是不能追究其赔偿违约金的。若该新员工表现优秀,确实有必要出资对其进行委外培训的,建议先给予办理提前转正,将其转为正式员工后再与其签订服务期协议,这样追究其违约责任时才合法。
2、尽量选择在企业服务年限长的核心岗位或高级岗位人才,并且在送其去培训之前,对其忠诚度和离职倾向进行综合评估,从源头上把关该员工的离职可能,方可进行安排。
第三、培训前签订服务期协议,并注意协议内容的约定技巧
1、内容:培训服务期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当包含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内容、培训费、服务期、违约情形、违约责任等,核心是培训费、服务期和违约责任三项内容。
2、培训费:为将企业可能损失降至最低,培训费可以约定包含直接培训费用、差旅费、额外的培训补贴等,但不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因为它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应当支付给员工的正常出勤工资,它不是因该培训而产生的直接费用,如果算入培训费用,法律是不予支持的。
3、服务期:服务期要定的合理,一般是按培训费总和5000元约定1年,以此类推。
另外,还需在此条款里约定“如与劳动合同期限及以后签订的培训服务期限有冲突,劳动合同期限延续至培训服务期协议约定的服务期终止”等字样内容,以解决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合同自动延续问题。
4、违约责任/违约金内容。
在协议中需说明以下问题:其在什么情况下构成违约?支付的违约金是多少?如何核算?另外:法律规定违约金最高不能超过培训费总和。
5、培训考核:为了保证培训质量,规避培训无效或效果差的风险,应与培训机构一起做好培训的考核工作,也可培训后组织公司内部讲课评估或对其知识技能转化进行考核评估,同时应在协议里约定培训考核未达标则费用自理的条款。例如,约定“本次培训考核80分以上或取得合格证书为合格,未合格者培训费用全部由员工本人承担”等字样内容。
第四、注意相关培训凭证和材料的保存
相关培训凭证和材料有:详细的培训计划、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合同、培训期间签到表、员工培训总结、培训考核结果评估相关标准和表格、员工签名的培训服务期协议、培训发票、差旅费报销单据等。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中,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